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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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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機關
決定逮捕的機關可以是哪些機關呢?
1、批准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條 【職權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決定逮捕的機關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七十八條 【逮捕的許可權劃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