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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一定會公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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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一定會公訴嗎?

一、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一定會公訴嗎?

不一定,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不一定會起訴。還要經過審查起訴程式,確定是否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

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式辦理。

二、審查起訴內容包括哪些?

1.犯罪事實、情節是臺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於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保護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工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基礎是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檢察院認定案件不符合提起公訴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需要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只能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