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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與刑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之間的差異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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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與刑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之間的差異有什麼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與刑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之間的差異有什麼
(一)行政訴訟整體物件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刑事訴訟整體證明物件是刑事案件事實;民事訴訟整體證明物件是民事爭議。
(二)行政訴訟證明範圍限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證據確實,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定程式,是否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而刑事訴訟證明範圍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及其他案情條件;民事訴訟證明範圍是民事爭議的所有細節。
(三)行政訴訟證明程度應與刑事訴訟證明程度相同,而高於民事訴訟證程度(優勢證明)。
(四)證明物件不同決定了證明方式不同。對行政相對人行為事實的審查,只要主要證據具備且能夠證明法律要求的行為事實即可,而不必弄清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所有事實細節。對行政相對人行為的詳細審查,有些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式中的事情,有些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式中也沒必要查清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