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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提前終止合同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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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提前終止合同補充協議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屋出租人終止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 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