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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滯納金減免是否存在?

行政處罰 閱讀(2.02W)

行政處罰的滯納金減免是否存在

行政處罰的滯納金減免是否存在?

對到期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對到期不繳稅款的納稅人,按日加收欠繳稅款部分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目的不同:

1、 徵收滯納金,其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儘早履行納稅義務。

2、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

(二)、性質不同:

1、稅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或海關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的一種經濟措施。

2、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

(三)、憑據不同:

1、滯納金是稅務機關或海關對逾期未繳納稅款收取的帶有制裁性的款項,以納稅人應繳未繳的稅款部分為計算依據,按規定的比例計算徵收,滯納金的金額多少與未繳的稅款金額以及欠繳的日期長短有關。

2、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受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處罰依據主要是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不僅僅是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處罰原則及特點不同:

1、稅收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2、行政處罰的原則有:法定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簡稱三公原則)、適應違法行為原則、申訴和賠償原則、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行政處罰的滯納金減免的問題,在生活中經常出現,但是具體的問題解決,需要自己結合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在處理的細節清楚後,可以進行有效的申請,經過一定的稽核通過後就可以進行有效的處置,所以自己要進行一定的資料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