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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兩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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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兩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是什麼這一問題,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勞動者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將為勞動者提供工作條件,並且為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薪水。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具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那麼也屬於勞動關係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