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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並沒有關於未婚先孕的規定,但是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生育小孩的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先懷孕的,只要在生育小孩前辦理結婚登記,並向計生部門辦理生育登記,計生部門不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也不會罰款。如果沒有登記結婚而生育小孩是違法行為,要繳交社會撫養費,繳交標準按其生育小孩的時間及戶口性質等情況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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