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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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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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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繼承權是否享有


父母子女關係除基於血緣聯絡的自然血親外,還有通過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即以收養關係建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子女便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而且,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處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