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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需要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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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需要檢察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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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檢察院對下列案件直接受理立案偵查:

1、貪汙賄賂犯罪案件;

2、瀆職犯罪案件;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以上案件達到一定的標準便由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