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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定要經過檢察院嗎?

強制措施 閱讀(2.94W)

一、刑事拘留一定要經過檢察院嗎?

刑事拘留一定要經過檢察院嗎?

刑事拘留不一定要經過檢察院,如果只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不需要提示檢察機關,如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要將相關資料交檢察機關進行審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二、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檢查機關批准或決定;

(3)對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4)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構成。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縣、縣級市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被刑事拘留了不一定會經過檢察院,如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要將相關資料交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若當事人有地方不明白,可以到當地的行政單位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