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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的案子是否都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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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的案子是否都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
發回重審的案子是否都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
1、不管是民事案子還是刑事案子,發回重審的都要另行組成合議庭。
2、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原審人民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