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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和併購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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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和併購的區別
收購和併購的區別
1、範圍不同,收購的實質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併購是企業之間合為一體;
2、程式不同,收購應當採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方式進行,併購包括公司合併、資產收購、股權收購等。
3,發生時企業的經營狀態不同。
併購多發生在被兼併購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併後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