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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效力不同。在兼併中,被合併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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