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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工人受傷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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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工人受傷賠償範圍
農村建房工人摔傷責任怎麼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了僱主對僱員在僱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僱主對僱員所受傷害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人作為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房主若選任無從業資質的承攬人修建房屋,則其選任有過失,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受僱的工人若無從業資質,其明知自己無從業資格,仍從事風險性大、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作業,應認定受僱工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對於自己的損失應自負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