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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拍照能當證據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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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拍照能當證據使用嗎
手機拍照能當證據使用嗎
依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手機拍照作為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種類,可以作為證據是沒有異議的,但是有一個證據效力強弱的問題:如果只有手機照片這種單一證據是明顯不足的,被法官採納的證據還有一個證明力強弱的問題。一般而言,因為現代科技越來越發達,照片具有可偽造性和可修改性,需要用科技的手段鑑定真偽。尤其是可以隨時修改的數碼照片的證明效力是比較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