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的合同能否當證據使用?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無效合同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要依據拿合同證明什麼而定,一般經法院查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在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關於管轄權、法律適用的條款即屬於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
4、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效的合同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但如果拿無效的合同來證明雙方產生的糾紛,那麼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如果因一方履行合同的義務而另一方取得了財產,那麼只要認定為合同無效就需要返還這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