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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簡訊內容能成為離婚證據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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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簡訊內容能成為離婚證據使用嗎
目前我國法律上規定有以下七種型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評定手機簡訊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機簡訊是否具備證據效力,即手機簡訊亦應具備證據的三大效能: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簡訊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簡訊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
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絡。具體到手機簡訊,因每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唯一使用者,手機簡訊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間的簡訊收發,可認定為兩個特定的使用者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訊行為;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應當程式合法、形式合法、主體合法。對於手機簡訊的來源,嚴格來說應推定審查以下內容:手機簡訊證據是否是客觀真實的存在;手機簡訊證據收集的主體、時間、地點、過程、物件等是否合法;手機簡訊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綜上,手機簡訊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只要具備客觀、關聯及合法三大效能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 當事人的陳述;(二) 書證;(三) 物證;(四) 視聽資料;(五) 電子資料;(六) 證人證言;(七) 鑑定意見;(八)
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