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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撤銷情形有哪些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31W)

贈與合同的性質: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
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是吸收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是諾成行為。
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贈與合同撤銷的情況:
(一)任意撤銷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於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二)贈與合同法定撤銷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的撤銷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