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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房產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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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房產歸屬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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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子女歸屬是怎樣的

如果離婚案件中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居所,就可以在我國法院起訴,適用我國的法律。依據我國的法律,子女撫養權在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會按有利於子女生活和成長的原則判決,一般兩歲以下會判給女方,十歲以上子女可以自己選擇跟隨任一方生活。如果要主張撫養權需要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己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證據。如果是在國外起訴,按國際私法原則一般適用法院地法律也有適用屬人法的,或者二者結合適用的,子女歸屬要看具體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