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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仲裁能否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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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仲裁能否管轄
侵權糾紛仲裁能否管轄
仲裁機關能夠管轄侵權糾紛,但是要有仲裁協議。法律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之外,其餘的財產權益糾紛都可以適用仲裁。因此侵權糾紛可以仲裁,但需要雙方達成了仲裁協議。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