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銀行合同潛在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 閱讀(1.97W)
銀行合同潛在哪些法律風險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以貸還貸”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借新還舊不通知新保證人,保證人免責的風險。業務實踐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證合同存在三種情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中,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新貸款合同若更換或增加了新的保證人,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必須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使用用途是償還舊貸款。否則,保證人將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欺詐為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二)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在借新還舊時抵押無效的風險借新還舊的抵押若屬事後抵押性質,其效力則容易出現爭議。產生爭議的依據有兩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抵押行為”。“部分財產”到底佔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的標準,這就在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三)有財產擔保的貸款借新還舊時抵押無效的風險某些銀行逆程式操作,即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簽署借款合同,不僅正常情況下發放貸款這樣操作,在有財產擔保的貸款借新還舊時也是如此。還有的銀行在辦理有抵押擔保的借新還舊手續時,認為前一貸款已經有了登記手續,因此,只重籤借款合同不重新簽署抵押合同,對抵押登記手續不作變更。(四)借新還舊時銀行劃款會計手續不合規帶來的法律風險。以新貸償還舊貸,銀行應該嚴格按照會計處理程式的規定劃轉款項,即新發放貸款先進入借款人帳戶,然後由借款人出具轉帳支票清償到期貸款,嚴禁無借款人劃款手續的前提下由銀行直接扣收。這樣做既堅持了“誰的款進誰的帳、由誰支配”的銀行結算原則,也能避免一旦銀行提起借貸糾紛訴訟時,借款人以強行劃款為由向銀行提起侵權的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