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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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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嗎
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麼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的,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如果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離職的,那麼也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對用人單位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在應聘正式入職的時候,對勞動者有進行一定的專業培訓,那麼這筆費用應該由勞動者來賠償,因為錄用所花費的也應該勞動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