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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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