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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滿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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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滿後的犯罪
假釋考驗期滿後的犯罪
緩刑考驗期滿,是指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沒有情節嚴重的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並且經過了考驗期限。

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

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需要說明的是,只要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即使經過了緩刑考驗期限後才發現新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