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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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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的情節
緊急避險過當要負刑事責任嗎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中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上文中小編已經為大家作出了介紹。如果不滿足規定的條件,則就不可以認定構成緊急避險,此時構成刑事犯罪的,自然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即使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此時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卻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