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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的是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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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的是有哪些情況?

一、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的是有哪些情況?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緊急避險的要件有: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二、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有哪些?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成立違法阻卻事由的原理並不相同;二者的構成也不一致。二者在成立要件上還有以下區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所面臨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的不法行為。緊急避險所面臨的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危害的來源除了人的不法行為外,還包括大自然自發力量帶來的危險、動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帶來的危險等。

2.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正當防衛行為是與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抗,對其予以反擊、抵抗的行為,是積極的;緊急避險則是對危險的消極躲避,儘管避險行為相對於受損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積極性。避險行為具有兩面性。

3.損害的物件不同。正當防衛所損害的物件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則往往是第三者的權益。

4.行為實施的條件不同。在面臨不法侵害時,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而公民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只有在別無他法可以避免危險的不得已情況下才能實行緊急避險。

5.主體範圍不同。法律對正當防衛的主體沒有作任何限制,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正當防衛;但緊急避險制度卻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的情況。

6.限度條件不同。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顯然,法律對緊急避險限度條件的要求遠較對正當防衛限度的要求嚴格。

7.被損害人可以作出的反應不同。受正當防衛行為損害的不法侵害人既無權對防衛人進行抵抗,也無權以損害第三者權益的方式實行緊急避險;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被損害的第三人卻可以對避險人反施抵抗,也可以損害第三人的方式實行再避險或連鎖避險。

綜合上面所說的,緊急避險如果超過了緊爭的範圍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但如果為了公民或國家的利益等相關的情形,在緊急避險時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執法人員在認定時也需要按法律的規定的範圍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