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因被告患有精神病離婚起訴狀

法律 閱讀(1.46W)
因被告患有精神病離婚起訴狀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因被告患有精神病離婚起訴狀

因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的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甚至患者及其親屬隱瞞其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3)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上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可准予離婚。但要妥善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使其不致因離婚而陷入無人照顧的境地。
  處理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需注意兩個程式方面的問題:
  1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問題。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時,應儘量保障其訴訟權利,不應強行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為其設定訴訟代理人,一般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
  2結案方式的問題。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係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本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這種意見,而患精神病的離婚當事人本人如果無訴訟行為能力,這類案件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必須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處理。
以上就是對被告患精神病離婚起訴狀需要怎麼寫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