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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不續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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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不續簽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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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公司合同到期後是否有權不續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單位不續簽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對於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單位與員工均有權利選擇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