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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受賄罪的共同犯罪

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如何認定受賄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