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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解除合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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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解除合同待遇
工傷職工被單位解除合同,單位需要賠付工傷職工哪些待遇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享受經濟補償金。  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工傷賠償金是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身體傷害和勞動能力傷害的補償;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二者兼得,互不影響。  工傷職工在獲得工傷賠償之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享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