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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犯罪未遂相比犯罪中止有什麼特殊的特徵?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9W)

一、與犯罪未遂相比犯罪中止有什麼特殊的特徵?

與犯罪未遂相比犯罪中止有什麼特殊的特徵?

與犯罪未遂相比犯罪中止的特殊的特徵主要為犯罪中止是行為人主動放棄的,但是犯罪未遂卻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的。兩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構成犯罪中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

2、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生。

公民在實施故意殺人、或者是詐騙等刑事犯罪行為時可能會因為害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是不想讓自己的近親屬被自己造成不良影響等的原因,而主觀上放棄了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若是主觀上放棄之後,後期犯罪狀態並不是既遂,那麼犯罪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