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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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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38條

交通法規,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駕駛人員哪些行為屬於交通違章行為,交通違章後駕駛員應該受何種處罰等等問題在交通法規都能找到相應的答案,所以瞭解基本的交通法規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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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第38條是怎樣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釋義:本條規定了三層意思:一是在有交通訊號時,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交通訊號廣義上包括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這裡所說的“交通訊號”是指狹義的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二是在有交通訊號,同時也有交通警察指揮時,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車輛和行人遇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三是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車輛應當注意避讓行人,根據自己的判斷,在確保安全和暢通的情況下,才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