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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3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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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38條第2項
請問道路交通法38條第2項是什麼?
第三十八條 【通行原則】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三層意思:一是在有交通訊號時,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交通訊號廣義上包括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這裡所說的“交通訊號”是指狹義的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二是在有交通訊號,同時也有交通警察指揮時,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車輛和行人遇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三是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車輛應當注意避讓行人,根據自己的判斷,在確保安全和暢通的情況下,才可以通行。 以上是對道路交通法38條第2項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