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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權轉讓登報公告方式通知可以嗎

法律 閱讀(2.57W)
個人債權轉讓登報公告方式通知可以嗎
個人債權轉讓登報公告方式通知可以嗎
【問題解析】
是可以的。
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但關於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現行《民法典》第546條未作限定。一般來講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有據可循的最佳;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公告是一種事實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即時間經過,推定債務人已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為保護債務人利益,對公告通知形式的適用應從嚴掌握,一般對債務人人數眾多或債務人住所地不明,無通訊方式可以取得聯絡的情況,方可採用公告形式。
【法律依據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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