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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盜竊罪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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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盜竊罪實施細則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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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下湖北省盜竊罪量刑細則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湖北省盜竊罪量刑細則大致如下: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貧困山區縣、市為一千元),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或者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並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數量達到二十五份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貧困山區縣、市為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在此基礎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數量超過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增加一個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