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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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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實施細則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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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十)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三千元的,或者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一千五百元不滿三千元,具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兩年內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每超過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六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四萬八千元不滿六萬元,並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三十二萬元不滿四十萬元,並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特別嚴重後果的。

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並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被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