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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後的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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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後的繼承問題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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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後的繼承問題範文該怎麼寫

房產繼承遺囑範本

  男方:姓名,性別,年齡,文化、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

  女方:姓名,性別,年齡,文化、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    200  年 月 日雙方相識戀愛,200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為保障自己在百年歸世後,對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響,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據《婚姻法》第19條、《繼承法》第16條規定的精神,雙方經深思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現有財產  雙方確認現有財產狀況如下:

  1、個人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

  二、獨立繼承

  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先於另一方死亡,其遺產均由生存的一方獨立繼承,其他繼承人不得繼承,但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除外,即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享受按正常情況下應繼承的份額。  被繼承人之死亡是由於生存一方故意、過失造成的或對其生前有嚴重虐待行為造成,生存的一方無繼承權。

  三、效力及權利限制

  雙方同意賦予本合同內容具有遺囑繼承的效力,任何一方在無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二款事由的情況下,不得再立遺囑處理遺產,否則,後立之遺囑無論是否公正,均屬無效遺囑。同時,也不得通過贈與行為而使本協議內容落空。

  四、無效遺囑與贈與

  為保障本協議書第二條內容的實現,雙方同意賦予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有依據本協議內容請求法院確認下列行為無效之權利:  1、價值1萬元以上的贈與行為;  2、死亡前半年內價值1000元以上的贈與行為;  3、本協議之後所立遺囑;  4、其他使本協議書第一條內容無法實現的其它行為。  但上列行為是經雙方同意的除外。

  五、附則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反悔。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男方:                  女方:

  二O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