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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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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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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標準

全省(區、市)範圍內不同市縣水資源狀況、地下水開採和利用等情況差異較大的地區,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不同。
水資源費要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以及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的差別特點,結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汙水處理費改革進展情況,合理確定每個五年規劃本地區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計劃調整目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