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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無產權房屋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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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無產權房屋的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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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產權房屋的規定


對於無產權房屋,將以福州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記錄的房屋狀況和建造時間為確認依據,分4種情形進行補償安置:

1、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都市計畫條例》生效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設用地證明、建房納稅記錄或衛星航拍影像圖等有效原始證明材料的,按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確認和補償安置。

2、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都市計畫條例》生效後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於加強違法佔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出臺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3、屬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出臺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根據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的50%給予拆除工作費用補貼;

4、屬2006年8月26日後建設的無產權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在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的,安排30至50元/平方米的拆除工作費用或自行拆除補貼;

此外,屬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間建造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的無產權房屋,扣除已結合人口進行安置的面積,每平方米另給予增加200元的搬遷獎勵;對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間建造的無產權房屋,每平方米另給予100元的自行搬遷獎勵;享受上述搬遷獎勵的協商期限最長為2個月,超過協商期限仍拒絕搬遷的不得享受上述搬遷獎勵。

看了上述的內容,大家知道了福州農村拆遷都賠償那麼多嘛。拆遷之前拆遷辦會給每個村民下發拆遷補償檔案的,具體補償都是按照檔案的內容給的,並不是由拆遷人員自主決定的,不是說工作人員和誰關係好等就能多拿到一些補償款。如果在拆遷的過程中發現補償也檔案裡說的不一樣可以向其上級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