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高空拋物的刑事責任

律師隨筆 閱讀(2.64W)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高空拋物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包括:

高空拋物的刑事責任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意見》規定:對於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114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死亡罪

《意見》規定: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刑法》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重大責任事故罪

《意見》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刑法》134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故意殺人罪

《意見》規定: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刑法》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