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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間是否可以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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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間是否可以探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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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間是否可以探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判決生效後,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但親友探視需要遵守看守所的規定,按照流程進行探視,在實踐中,親友探視的通常需要注意以下情況:

1、根據刑法規定,判據拘役的,罪犯每個月是可以回家一至兩天探親的,但現實執行情況堪憂,幾乎沒有看守所、拘役所等或執行這個規定。其後果,就是親友不得不到看守所進行探視。

2、親友可以在什麼時候探視,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即可探視,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後,才可探視。所以可提前電話和看守所聯絡,問清楚再去探視,免得白跑一趟。

3、根據監獄法等相關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現在大部分監獄看守所,也都允許朋友進行探視。

4、探視是有探視日的,不同的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週設定一個探視日,除了該日可探視外,其餘時間均不可探視,有的是每週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視日。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都可以探監。

5、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決生效,是指一審宣判後的10天內,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法院判決書生效。若是二審判決的,判決書一經作出,即為生效。

6、探視在押人員時,要帶身份證(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或證明與在押人員關係的戶口本。沒有身份證件的,是不允許進行探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