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罪犯被判拘役可以探視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2W)

一、罪犯被判拘役可以探視嗎

罪犯被判拘役可以探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判決生效後,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

1、在實踐中,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生效後,即可探視,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後,才可探視。你的親友所在地的看守所是如何規定的,這你可以提前電話和看守所聯絡,問清楚再去探視,免得你白跑一趟。

2、不同的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週設定一個探視日,除了該日可探視外,其餘時間均不可探視,有的是每週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視日。這就要你提前向看守所諮詢了,免得白跑。

3、有期徒刑的餘刑在1年以下的在押人員,在看守所服刑,不用送到監獄服刑。而拘役相對於有期徒刑,是一種更輕的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犯每月可請假回家一至兩次。因為拘役是相對較輕的刑罰,因此,拘役的探視也是相對容易些的。

4、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按規定應送拘役所執行,但是,我國的大地份地市以下的地方沒有設有拘役所,拘役犯仍留在看守所關押。

5、所謂的判決生效,是指一審宣判後的10天內,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二審判決的,一經作出,即為生效。

6、探視在押人員時,要帶身份證。或證明與在押人員關係的戶口本。

二、拘役包含哪些內容

1、拘役適用的物件

拘役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人。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這是拘役與管制區別之關鍵。拘役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剝奪,實行關押,並對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故其屬於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

3、拘役刑期較短,幅度窄

根據刑法典第42條、第64條之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依據刑法典第44條之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拘役如何執行

刑法典第43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表明公安機關是拘役刑的執行機關,具體而言是指縣級公安部門。此處所謂“就近執行”,是指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執行;沒有條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或勞改隊執行;遠離監獄和勞動隊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內執行;但在監獄,勞動隊或看守所執行的,要實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如離象路途較遠的,可以累積使用假期。此處所謂“酌量發給報酬”,既不是不發給報酬,又不是同工同酬,而是根據犯罪人蔘加生產勞動的表現、技術水平和生產收入情況等,發給適當的報酬。

罪犯經過法院的審判最終確定宣告刑為拘役,若在判刑之前實際已經被羈押的話,則之前羈押一日現在可以折抵拘役一日。而在拘役期間,作為罪犯的家屬也可以前往探視,不過每個監獄或看守所對探視的規定不同,建議若需要探視的話,最好是先了解清楚對應監獄或看守所關於探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