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間是否可以探視,強制措施法律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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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間是否可以隨時探視
如果是行政拘留,由拘留所執行。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