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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間律師可以探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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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間律師可以探視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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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間可以探視麼

可以,但是要符合規定。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公通字(1990)4號(公安部1990年1月3日釋出,自1990年1月3日起施行)第十五條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護被拘留人的通訊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檢查、不扣押。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和單位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身份證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