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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能否簽訂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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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能否簽訂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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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職工需要簽訂競業限制



  很多企業對競業限制存在誤解,比如認為簽訂《保密協議》就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論職位高低,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導致員工離職後要支出額外的合理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籤或拒籤。


  
    三、違反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公司法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了競業限制的相關規定。通過上訴的學習和了解,相信大家也瞭解了違反競業限制是什麼,對其相關的賠償金等問題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同時也希望大家在創造自己的收益時不要侵犯了他人的權益,給他人的公司造成損傷,要遵守自己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