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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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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訴訟費

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交通事故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如果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的,也可以進行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審判程式有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二審程式、特殊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等程式。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物件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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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交通事故

訴訟費交通事故中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計算

(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用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1、勘驗、鑑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三)當事人依法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的,或者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