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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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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式是什麼
解決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式是什麼
1、在審判實踐中,常常遇到被拆遷人因不知道解決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式而“走冤枉路,花冤枉錢”現象。為了方便拆遷人的訴訟,減輕訴累,就有必要了解一下解決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式。
2、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根據具體情況予一定補償活動。房屋拆遷合同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的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的書面協議。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如果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5]9號《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逝遷人與房屋承擔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指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3、如果當事人因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發生糾紛時,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7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援。被拆遷人因房屋安置協議訂立後,拆遷人未告知被拆遷人又將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導致房屋安置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安置房屋的價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拆遷人承擔不超過安置房屋價款一倍的賠償責請求權的行使,可在兩年之內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