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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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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申請工傷認定
員工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遭受事故傷害,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個人可以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