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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通字[1991]117號文《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的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繼承房產需要提供繼承權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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