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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傷待遇應蒐集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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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傷待遇應蒐集哪些證據
索要工傷待遇應蒐集哪些證據
一、收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否則,就無所謂工傷。因此,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可以以該勞動合同為憑證。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職工應當蒐集以下證據以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比如:社會保險、工資條、工作牌、工作服等。
二、收集構成工傷的證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相關證據。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三、收集與工傷待遇相關的證據
1、治療費。包括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處方、醫藥費收據、住院費收據的明細單據等。
2、誤工費。如納稅收入證明、工資條。
3、護理費。員工住院期間的護理證明、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證明。